第四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口工程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从界河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工程管理单位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第三条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人水和谐、统筹规划、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和生态并重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源,防治和减少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1、水电在大学是什么专业?

大学水利水电学什么?我不说大的,说具体的。主要是关于水电站的建设、设计和施工。监理可以做专业课,就是学习水工建筑物的基本概念,就是学习基本概念。这个行业需要的是经验,经验很好找,但是都在山里,离城市很远。设计院在市里,但是设计工作比较辛苦,就是水电站设计的主要图纸业主都是国电华能五发电集团这样的水电开发公司,待遇都比较好,工作相对容易但是比较难进,办公室也是远离城市的山区最难进。后来建设单位是中水葛洲坝,也就是说电站建设比较辛苦,住宿待遇也差不多。电站的监管量比业主容易,还不如业主。所以你选水利工程选远离城市的山。中国水利水电专业大学有哪些?

2、寒武系白云岩山间盆地地下 水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以贵州朱家场...

王(贵州省地质调查院,贵阳)摘要:中上寒武统白云岩分布区有许多山间盆地和河谷,地下水丰富,岩层含水量相对均匀。但受地质构造等因素的控制,在含水量相对均匀的总体特征下,不同地区地下水富集程度仍存在较大差异。查明盆地(谷)内地质构造,寻找地下水集中径流带,合理布置开采井,是有效开发利用岩溶地下水的关键。

关键词:寒武纪白云岩;山间盆地;地下水的开发利用1寒武系白云岩山间盆地水文地质特征寒武系中上部白云岩广泛分布于我国西南地区的黔北、黔东北、渝东南、湘西、鄂西一带。由于地层年代久远,在地质历史时期经历了多次构造运动,岩体中裂隙、节理极为发育,岩石破碎。而且岩石的矿物成分和结构决定了岩石中岩溶发育的方式是弥散溶蚀。

3、根据贵阳市地质条件、 水文条件简述贵阳市洞室开挖受哪些 工程地质问题的...

贵阳地处云贵高原,喀斯特地貌分布广泛。在地下挖掘时,可能会遇到溶洞。溶洞内有地下河,地层可能破碎,容易发生地质灾害。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由于土地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利用,我国部分大中城市出现了建设用地紧张、交通拥堵、生活空间拥挤等问题,地下工程项目通过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达到了拓展人类生活空间的目的。

4、贵州省道真县上坝地下河 水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研究

杨秀忠2、裴2、王1、张琳1、2、冯发燕2(1。贵州省地质调查院,贵阳;2.贵州省地矿局No.2 工程遵义勘测院)摘要:上坝地下河岩溶管道发育于下二叠统茅口组灰岩中,顶底板均为较厚的隔水层,具有良好的蓄水隔水边界条件和修建地下水库的条件;上坝地下河不仅流量大,而且地下储水量大。研究结果表明,上坝暗河管道适宜的筑坝段位于暗河两条支流的咽喉汇合处,在该段堵孔筑坝成功是非常确定的。

5、贵州省 水资源保护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保护、节约、开发和利用水资源,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保护、保存、开发、利用和管理。本条例所称地下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人水和谐、统筹规划、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和生态并重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源,防治和减少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和保护水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保存、开发和利用工作。

6、贵州巨木地下河 水资源开发利用研究

王伟、王(贵州省地质矿产局,贵阳)摘要:巨木地下河流域是黔南裸露岩溶山区地下河的典型代表之一。流域系统中既有丰富的地下水资源,又有脆弱的喀斯特环境引发的喀斯特干旱、喀斯特洪水、石漠化等生态环境问题。本文以“贵州省典型流域地下水开发与地质环境改善示范”项目成果为基础,探索和总结了以地下水开发为主导改善流域生态环境的途径,提出了地下河开发利用规划,对类似地下河的开发和生态环境改善具有指导意义。

7、贵州省岑巩县天星乡河塘严重缺水区地下水找水实录

1荷塘区缺水天星乡位于岑巩县城以北40km,北与杨桥乡接壤,西与天马镇、犹大乡接壤,东与水尾镇接壤,南与玉屏县接壤。汤和位于天星乡东南7公里处,有乡道通往玉屏县和岑巩县,交通便利。该区域包括汤和、官庄和东涌三个村,共30个村民小组。672户3320人,大牲畜6665头。由于地处岩溶发育区,又处于舞阳河与车坝河的分水岭地带,地表水资源严重缺乏,人畜饮用水无法正常供应。为了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当地村民在雨季利用人工挖塘收集大气降水,以解决干旱或旱季严重缺水时的部分日常用水。

8、贵州省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家庭生活、畜禽饮用水和月取水量合计不足50立方米的,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四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口工程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从界河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工程管理单位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如有争议,由界河两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界河两岸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条收费标准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执行。第六条水资源费用按季度收取。取水单位必须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缴费通知后10日内缴纳水资源费。

9、贵州省取水许可和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收费管理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水资源的人员。前款所称取水口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人工河道、虹吸管、泵、井、水电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其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抢救保护方面成绩显著水资源以及在科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使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取水许可,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但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和畜禽圈养饮用1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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