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文 -3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3/和促进水文各项事业。发挥水文工作在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生态保护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书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站网规划建设水文监测预报水文监测资料。

重庆市 水文条例(2018修正

1、重庆市 水文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水文-3/工作,发展水文事业,服务防灾减灾、水资源开发和节约、城乡饮水和水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预报、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采集利用、-。

陕西省 水文 管理条例(2012修正

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对水文事业的投入。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工作水文,其直属市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市管理局水文除外。

上海市 水文 管理 办法(2018修正

2、陕西省 水文 管理条例(2012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文 -3/,促进水文事业发展,发挥水文事业在防汛抗旱、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作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规划、建设和管理、水文、水资源监测、调查与评价、水文信息预测、分析与计算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3、上海市 水文 管理 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工作水文 -3/,规范水文,服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第二条(适用范围)本书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内站网的规划和建设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水文 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文industry管理和保障水文工作,更好地为水利事业发展、水害防治和环境保护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调查、水文信息预报、水资源评价和水文计算及其成果的提供和使用、水文作业场所和设施保护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第三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区的主管机关水文行业。

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自治区水文水资源机构水文单位的领导。根据此办法执行水文-3/职责。水文Industry管理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计划、协调、指导、监督、服务等方式实施。本办法的实施涉及环保、地矿、国土、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的职责。,而国家和自治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系统主管机构水文 -3/受当地人民政府和/或兵团系统工作的统一领导水文-3/。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水文 管理 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文 -3/,更好地服务水资源保护和防灾减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水文,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水文站网规划建设、水文监测预报、水文监测资料采集、存储和使用、水文。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作水文,具体工作由水文机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水文-3/相关工作。第五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文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水文信息服务体系,提高水文信息采集、传输、加工和服务水平。

6、西藏自治区 水文 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自治区水文健康发展,促进水文工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西藏自治区实施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调查、水资源与水环境监测、水文情报预报与报警、水资源调查与评价、水文水利计算及其成果、水文工作场所与设施保护的,

自治区水文主管机构水文行业具体管理工作。本实施细则办法涉及自治区有关部门职责,国家和自治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专业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水文专业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水文事业单位应当为公益事业提供服务。水文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开展技术咨询和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活动。

7、黑龙江省 水文 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文 -3/,规范水文,发挥水文,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灾减灾中的服务作用。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预报、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采集、存储、利用、。

水文承办经费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承办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安排相应资金,支持和促进本行政区域的发展。第四条省直机关主管水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其直属水文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水文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水文-3。

8、山东省 水文 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3/、促进水文职业发展、发挥水文从事水利工作管理。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规划建设、监测、预警预报、监测资料汇交和管理、监测环境保护和设施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工作水文,其直属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设区的市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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