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水文机构(以下简称水文机构)具体负责水文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文站网络建设和管理水文水资源监测与评价、水文水资源信息预报等相关活动,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建设和管理、水文、水资源监测、调查评价、水文信息预报、分析计算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浙江省水文 管理办法(2005修订

1、浙江省水文 管理办法(2005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工作管理充分发挥水文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文站网络建设和管理水文水资源监测与评价、水文水资源信息预报等相关活动。第三条水文工作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水文工作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水文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其为经济社会服务的功能。

黑龙江省水文 管理办法(2016修正

2、黑龙江省水文 管理办法(2016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充分发挥水文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灾减灾中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监测网的规划建设、水文监测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的收集、保管和利用、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保护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文 管理办法

水文事业应当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业务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安排相应资金,支持和促进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的发展。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水文机构(以下简称水文机构)具体负责水文工作的组织实施。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文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文工作管理,更好地服务水资源保护和防灾减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文站网的规划建设、水文监测预报、水文监测资料的收集、保管和使用、水文设施和水文监测环境保护。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文工作,其所属的水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水文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文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水文信息服务体系,提高水文信息采集、传输、处理和服务水平。

4、水利信息化建设工作实施计划

水利信息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为做好水利信息化工作,以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为主导的“Jinshui 工程”建设,在充分征求我局各处室和XX水投集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XX市水利信息化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建设目标是以重点信息化工程成果为基础,以水、雨、工、旱、灾及相关信息采集系统为基础,以通信系统为保障,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支撑,进一步建立XX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及相关水利信息化业务系统。

二。建设任务水利信息化建设任务主要有七项,具体为:(1)XX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项目。在XX市范围内建设工伤信息采集站,配备相应的工伤信息采集设备和工伤数据整理上报软件。。智能图像水文采集系统××水利数据中心智能图像分析系统建设,重要新闻报道现场智能视频监控设备建设。在视频会商系统主会场项目完成的基础上,向下延伸XX县分会场项目,建成XX县视频分会场系统。

5、陕西省水文 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工作管理,促进水文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水文在防汛抗旱、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作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建设和管理、水文、水资源监测、调查评价、水文信息预报、分析计算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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