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主管部门工程 设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的行业管理。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国有水利工程-3设施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一)水利工程综合利用-3设施;(2)灌溉-3设施;(3)地方水电-3设施;(4)防洪排涝-3设施;(5)水利与供水-3设施;(6)水土保持-3设施;(7) 水文、防洪、水库渔业和水利旅游工程设施;(8)相关配件设施及水利配套设备工程。

广东省 水文条例

1、广东省 水文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为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环境保护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信息预报水文水资源调查与评价。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 验收规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实际需要扩大水文站网覆盖范围,支持和推动。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文本省工作,其直属水文机构(以下简称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省级水文机构对全省水文的工作实行行业管理,其派出机构在省级水文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水文的管理工作。

2、《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 验收规范》

。水池注水分三次进行:第一次注水至设计水深的1/3;第二次充水为设计水深的2/3;第三次补水至设计水深。对于大中型水池,可在池壁底部施工缝上方灌水,检查底板的抗渗质量。当无明显渗漏时,继续注水至第一次注水深度。2.充水期间水位上升速度不应超过2米/天..相邻两次充水的间隔不得小于24h。3.每次充水后,宜测量24h水位下降值,计算渗水量。在注水期间和之后,应检查水池的外观。

经处理后,可继续注水。4.当设计单位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执行。(二)水位观测1。注水过程中的水位可以用水位计测量。2.当水灌到设计水深进行渗漏测量时,要用水位探头测量水位。水位探头的读数精度应达到1/10毫米。充水至设计水深至开始测量渗漏量的时间间隔应不小于24h。4.水位的初始读数和未读读数之间的间隔应为24小时。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 工程 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防洪区是指洪水可能淹没的区域,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淹没区是指未被-3设施保护的区域。蓄滞洪区是指在河岸背水面以外临时蓄滞洪的低洼地区和湖泊,包括分洪口。防洪保护区是指防洪标准以内的防洪保护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应当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防洪意识;根据防洪规划和防汛预案,建立健全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汛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措施。

4、市政 工程 验收规范介绍?

现阶段我国的市政工程 验收规范是怎样的?市政工程还包括什么?以下是仲达咨询整理的关于市政-3验收规范的具体信息,供大家参考。发布市政工程 验收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城市道路施工技术管理,规范施工要求,统一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标准,提高工程的施工质量。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广场、停车场工程、大中修工程、验收。

城市道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基本规定了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资质。从事城市道路建设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工程应认真学习和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并落实。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勘察,了解现场情况,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

5、贵州省水利 工程 设施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的管理、保护和利用-3设施,充分发挥水利的功能和效益-3设施,保障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2)灌溉-3设施;(3)地方水电-3设施;(4)防洪排涝-3设施;(5)水利与供水-3设施;(6)水土保持-3设施;(7) 水文、防洪、水库渔业和水利旅游工程设施;(8)相关配件设施及水利配套设备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主管部门工程 设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的行业管理。第四条水利工程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的监督管理,明晰产权,防止国有水利资产流失。

6、济宁市小型水库管理 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保障其安全运行,发挥效益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第二条本文件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的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万立方米的小(2)型水库。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体系。第五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7、福州市水 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的管理和保护工程保障防洪安全和水的正常运行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水,是指防洪、防潮、排水、蓄水、引水、提水、灌溉、供水、控河、水力发电等水害的保护、利用和预防。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水工程的管理工作。供水和河流流量控制工程由主管部门管理。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投资水利建设。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水工程规划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编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市政排水管道 工程施工及 验收规范

这个问题最好咨询专业人士。1.0.1为加强给排水(以下简称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管理,规范施工工艺,统一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的质量,特制定本规范,1.0.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建筑和验收规范》GB5026897(以下简称原《规范》)颁布实施11年来,对我国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的提高,施工机械设备的更新,管材品种和结构的发展,原《规范》的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给排水管道工程建筑施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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